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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101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波阳县,住江西省波阳县******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间,被告人王某甲通过网络通讯工具与被害人张某某聊天,后虚构身份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骗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5300元。

2020年1月间,被告人王某甲通过网络通讯工具与被害人潘某某聊天,后虚构身份骗取被害人潘某某的信任,骗得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2020元。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潘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沈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人身检查现场笔录、手机检查笔录及证人王某乙、沈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耀

检察官助理:余义丰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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