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74********,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8月19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09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7年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9年5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冒充燃气公司员工,谎称为被害人免费更换燃气表,需要被害人购买燃气为由,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22116元。其中
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丰台区角门东里**号楼**号,骗取被害人安某某现金人民币1140元。
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东城区光明楼**楼**单元**号,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4560元。
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号楼**号,骗取被害人高某某微信转账4560元。
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朝阳区和平街**区**号楼**号,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人民币4560元。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丰台区南方庄**号楼**室,骗取被害人商某某微信转账456元。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丰台区四方景园**区**号楼**室,骗取被害人费某某现金人民币4560元。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丰台区芳星园**区**号楼**号,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2280元。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北京站被民警抓获,现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费某某、商某某、安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物证、书证:收据、微信转账记录、人脸比对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110接处警记录、电话接报警记录、微信账号截图;5、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甲、被害人费某某、商某某、安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证人王某乙、吴某某的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手机鉴定、笔迹鉴定;7、视听资料:现场视频、手机鉴定;8、其他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老年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依蔚
书记员:王伟阳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4册、材料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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