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捕前住赤峰市红山区**小区**期**号楼**单元**楼**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始,被告人王某甲在赤峰市红山区以帮李某某安排到市医院当护士为由,多次骗取李某某人民币共计2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前科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岗前培训通知、交易明细、业务申请书、聊天记录、照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通话清单、办案说明;2、视听资料;3、提取笔录;4、被害人李某某陈述;5、证人王某乙、张某某证言;6、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23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事实,且具有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且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青根宝音
助理检察员:周文涛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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