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71982********,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农场**队**片**区**号,捕前住包头市九原区**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7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前系包头**银行**支行工作人员,2014年年底左右,王某甲与被害人赵某某以帮助其所在银行客户倒贷款的方式从中获利,由王某甲负责联系客户,赵某某负责向客户提供资金,后几笔款项未能再次顺利从银行贷出,王某甲向赵某某隐瞒了该事实,又以倒贷赚取高额利息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王某乙款项,将所骗款项用来偿还赵某某,后王某甲继续以倒贷名义欺骗赵某某给其转款,2016年4月25日至5月4日期间,赵某某在九原区沙河镇新春小区底店多次给王某甲转账共计人民币962.8万元,以上款项王某甲用于偿还所欠高息借款。后在赵某某的催要下,王某甲陆续偿还给赵某某 612.6万元,因无力偿还所欠赵某某的剩余350.2万元,2016年5月16日王某甲逃匿至北京。王某甲骗取李某某79.4万元,支付利息35万元,造成李某某损失44.4万元。骗取王某乙493万元,支付利息201.35万元,造成王某乙损失291.65万元。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
(2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及到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书
(3王某甲、麻某某、赵某某、齐某某、李某某、王某乙银行流水及相关转账材料,王某乙向王某甲转账资金凭条
(4)借条
(5)情况说明
(6)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
2、证人魏某某、郝某某、齐某某、侯某甲、侯某乙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李某某、王某乙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
5、视频资料: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被害人赵某某隐瞒客户无法从银行再次贷款之事实,虚构为客户倒贷之事实,骗取赵某某款项350.2万元,骗取李某某44.4万元,骗取王某乙291.6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玲玲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包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