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53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镇**村,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0月19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1日经我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为了获取借款,在受害人王某乙、郭某某、徐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将上述受害人的汽车以自己名义抵押,所获钱款均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具体情况如下:
1、王某甲私自将王某乙的一辆白色本田雅阁轿车(冀B4****),以自己车的名义抵押给单某某,获取借款140000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后因该车出交通事故被王某甲卖了173000元,王某甲还给单某某140000元,转给王某乙40000元。
2王某甲私自将徐某甲汽车租赁公司处的一辆白色丰田霸道(冀BQ****),以自己的名义抵押给一名叫“三哥”的男子,用于偿还个人80000元欠款,后徐某甲在2016年11月8日用自己中国银行卡给对方转账81500元赎回该车,经唐山市丰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50000元。
3王某甲私自将徐某甲汽车租赁公司处一辆白色艾力绅轿车(冀B0****),以自己的名义抵押到唐山市丰某某亿信公司并借款70000元,后徐某甲在2017年1月17日从自己中国银行卡中取出80000元现金付给对方赎回该车,经唐山市丰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20000元。
4、王某甲私自将郭某某的一辆白色丰田霸道(冀BZ****),以自己的名义抵押到唐山市丰某某亿信公司并借款50000元,后郭某某在2017年1月10日用自己建设银行卡给对方转账78000元赎回该车。
5、王某甲私自将郭某某的一辆IX35SUV(冀B9****),以自己的名义抵押给徐某乙并借款50000元,后郭某某给付对方70000元赎回该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二百六十六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丰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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