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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2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浔阳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九江市浔阳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濂溪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濂溪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九江市濂溪区**镇人民政府启动**镇集镇整体开发项目,项目地块总征地面积363.4亩,位于**镇**村。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在**镇政府对赛阳村王家山地块进行苗木征收补偿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江西**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黎某某(负责苗木价格评估,另案处理),通过虚增苗木数量,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

被告人王某甲的父亲王某乙系被征迁户,因其患有**,相关征迁补偿事宜由被告人王某甲全权代理。2018年9月,被告人王某甲和黎某某经商议,决定合伙骗取苗木征收补偿款,双方五五分成。在苗木价格评估过程中,黎某某虚增樟树、桂花树等苗木数量,致使评估价格虚增价款9万余元。苗木补偿款于2019年1月30日发放到账,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2月2日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黎某某4.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5月20日主动向赛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其丈夫罗某某代为退出赃款67640元,后全部发还**镇人民政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原始苗木数量、规格登记表、苗木评估明细表、补偿确认表、虚增前后数据对照表、关于**镇**村A地块征收相关事项说明、征求意见的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情况说明、银行账户信息和流水、常住人口信息;2.证人黎某某、张某某、叶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平

检察官助理:李创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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