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03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25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批准,次日由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审明:
2017年3、4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已判)为骗取他人财物,合伙成立虞城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由王某乙任法人代表并联系做汽车借款的分期公司,王某甲负责购买车辆,给车辆上户并提供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王某乙通过王某甲认识了做汽车分期销售的河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宋某某,后王某甲介绍张某某等人到其4S 店购车,王某乙便联系宋某某称张某某、谢某某、刘某某要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在其4S 店提车。河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核实张某某、谢某某、刘某某信用记录后,分别与三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宋某某提出索要汽车的合格证和发票,后王某乙通过微信将王某甲提供的虚假合格证和发票发给宋某某。在办理好相关手续后,河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派人到**汽贸4S店给三辆车分别安装了GPS定位系统,并将三辆车的借款共计人民币279200元转账给王某乙和其提供的账户。上述款项得手后,做分期三辆轿车被王某甲开走,车上GPS定位器被拆除,赃款被王某甲、王某乙支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祁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建立
检察官助理:丁尚慈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虞城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叁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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