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三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81********,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住汝阳县**镇*****西院*号楼*单元****室。曾因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3日被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1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自称是汝阳县财政所的工作人员,以汝阳县林业局下发的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需要找人合作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现实表现证明、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任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站伟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