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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住浙江省桐乡市*镇**苑**幢**单元**室(户籍地浙江省桐乡市**镇**村**里**号)。2018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至2019年6月17日)。因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自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21日);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2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通过编造家中办“上梁酒”需要香烟为由,多次在桐乡市**镇**村**号被害人魏某某经营的店铺内骗取香烟,共计硬壳中华牌香烟34条、软壳中华牌香烟4条、硬壳休闲利群牌香烟4条,价值人民币19080元。

2.2019年8月,被告人王某甲通过编造家中办“状元酒”需要香烟为由,在桐乡市**镇**镇菜场**号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店铺内,骗取硬壳中华牌香烟6条,价值人民币2400元。

3.2019年8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编造电瓶车被偷需要购买电瓶车为由,在桐乡市**镇**电动车厂内,骗取被害人王某乙奔牛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9200元。

4.2019年8月24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通过编造厂里电线烧掉需要购买电线等为由,多次在桐乡市**镇**镇**路**号被害人沈某某经营的店铺内骗取财物,共计五丰牌铜芯线20圈、五丰牌护套线9圈、硬壳中华牌香烟4条,价值人民币7430元。

5.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编造女友做手术需要香烟送人为由,在桐乡市**镇**村**号被害人蒋某某经营的店铺内,骗取硬壳中华牌香烟4条、软壳中华牌香烟1条,共计价值人民币2150元(购买时支付30元)。

6.2019年7月底,被告人王某甲通过编造转卖旧机器需要借钱为由,二次在桐乡市**镇**村北面牌头处,骗取被害人钟某某现金人民币22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欠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29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斌、周洁

2020年3月12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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