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被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被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16日至3月5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化名“陈某某”,在本市富阳区**街道**大酒店附近通过微信“摇一摇”的方式结识被害人余某某,并冒充官二代,以在富阳做排气管等投资生意为由,采用冥币冒充真币、虚构行贿合同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余某某的信任,后以银行卡被冻结没有现金等理由骗取被害人余某某现金人民币121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款记录,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王某甲),取款凭证、银行流水(余某某),住宿登记单,打印照片,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谭某某、涂某某、潘某某、张某某、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 慧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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