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615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8********,汉族,小学,群众,农民,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和王某乙通过快手认识,后通过微信号名为@@添加王某乙的微信号,被告人王某甲隐瞒已婚身份,并下载她人照片与王某乙以男女朋友相处。期间,王某甲通过过生日、情人节、春节及与对方见面等各种借口向王某乙索要支付密码、银行卡号和金钱,王某乙通过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的形式给王某甲共计28385.3元。案发后,王某甲一方与王某乙一方达成调解,赔偿王某乙损失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及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琛
检察官助理:花晓琳
2020年9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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