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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公诉刑诉〔2018〕9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1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阳市殷某某******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得知被害人梁某甲与杜某某有经济纠纷后,利用自己曾担任杜某某实际控制的安阳市秉诚物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身份,向梁某甲虚构自己能够提供杜某某资产线索,帮助梁某甲追讨欠款的事实,先后骗取梁某甲共计73万元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协议书、收到条、银行交易明细、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邢某某、梁某乙、董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梁某甲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5.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6.视听资料:光盘五张;7.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青钢

2018年7月19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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