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57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9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镇**路**号**室。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以投资入股砂石厂为名,先后在合肥市包河区**大厦等地骗取王某乙投资款,合计50000元,后该款被王某甲用于个人消费。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其家属代为退赔5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郜 明
检察官助理:周荣萍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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