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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19〕116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92********,汉族,小学毕业,务工,租住徐州市沛县****村(户籍所在地:徐州市沛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5月20日在江苏省徐州市沛县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抓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5月21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6月3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4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王某甲使用假名王某乙,并冒充“高富帅”欺骗女性好感并添加其为好友。2019年4月29日,被害人李某某通过快手认识自称高富帅王某乙的王某甲,双方加为微信好友。2019年5月3日,王某甲利用之前从网络上学到的使用虚假身份向别人借钱后将对方拉黑不再还钱的诈骗他人钱财的方法,谎称爷爷去世,办丧事需要各种费用,以借钱为名骗取李某某钱财,后李某某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向王某甲转款52300元,王某甲分别将诈骗所得52300元转入其邮政储蓄银行卡内。5月6日,王某甲在李某某已经没钱可转的情况下,在快手和微信上将李某某拉黑。后王某甲将诈骗所得中的9700元归还本人债务、300元用于个人消费。5月8日,公安机关将剩余诈骗款冻结。

另查明,1、2019年5月11日,王某甲归还李某某300元,5月17日,王某甲归还李某某10000元,7月10日,中国邮政储蓄河南省分行将冻结的被骗款42000元返还李某某。2、2019年7月10日,被害人李某某对王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银行明细、扣押清单、银行回执、谅解书等;照片;视听资料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5.2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联庆

检察员:常 宁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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