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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招摇撞骗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19〕29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9********,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住沂水县**街道**路**号**号楼**单元**室。2016年5月19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0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2019年2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害人意见,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1、2019年6月8日以来,被告人王某甲以谎称能帮沂水县***镇****村刘某某处理交通违章为名,骗取刘某某1300元后用于自我花销。

2、2019年8月7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沂水县***店内,以先赊账后付款、修车为由,骗取该店店主张某某价值1700元的全新oppoA9手机一部及现金500元、以谎称帮助沂水县**小区秦某某到临沂修手机的为名,骗取秦某某价值1000元的小米8手机一部,后将两部手机带至临沂市桃园大世界二手手机卖场出售,得款2100元后挥霍。

3、2019年7月20日,在沂水县长虹小区,被告人王某甲以出租***小区的房子是**号楼*单元***室房屋的名义骗取王某乙 租赁费5500元,后用于自我花销。

二、招摇撞骗罪

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王某甲使用警服、伪造警察证冒充沂水县公安局崔家峪派出所民警,骗租沂水县**镇***村田某某的鲁******帕萨特轿车一辆至同年6月6日,到期后经多次索要拒不归还,并在使用过程中致车辆进水。以上车辆维修费、租赁费等损失费用共计2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辨认笔录;物证;书证;被害人王某乙等人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且系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媛媛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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