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镇,现租住丹某某**小区。因涉嫌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丹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丹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王某甲谎称与丹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关系,能以内部员工优惠价格在丹某某购买**商品房,取得丹某某**镇**村村民周某某、宋某某夫妇的信任,以缴纳定金、首付款、过户费为由先后于2019年9月8日、10月18日、11月3日共计骗取周某某、宋某某夫妇购房款23.6万元人民币。
2、2019年6月下旬的一天,侯某甲在被告人王某甲承包的丹某某棣花**建设项目务工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谎称其在商南县承包的乡村公路工程,可让侯某甲在其在商南承包的工程中入股为诱饵取得侯某甲信任,骗取侯某甲17万元人民币;同年7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又以给侯某甲之子侯某乙在**集团安排正式工作之名骗取侯某甲10万元人民币。
3、王某甲于2019年6月份以自然人的身份从许某甲处承包丹某某棣花**建设工程中一、二期工程及发酵池工程,后王某甲将工程中的木工、混凝土、钢筋制作部分工程转包给易某某、雷某某等人。2019年12月份工程结束,许某某将王某甲所承包的工程款774975元全部结清,王某甲从中支付部分工资后尚欠易某某、雷某某等18名工人工资120077元,经丹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王某甲限期支付所欠工资,期限届满,王某甲仍未支付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王某乙、冀某某、许某某、张某某、王某丙等人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计诈骗他人50.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拒不支付他人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他人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丹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栋
检察官助理:杨秀梅
2020年11月23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丹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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