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83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97********,苗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镇**村委会**小组,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帮被害人李某甲办理贷款为名,骗取被害人信任,以被害人身份操作多申请网贷平台**公司贷款后,又承诺替被害人代还本金利息,骗取被害人人民币60000元。期间被告人王某甲还款**公司共计人民币29730.07元。
2018年9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以帮助被害人王某乙申请贷款为由取得被害人手机、银行卡、密码,自行操作王某乙手机向网贷平台**公司贷款人民币35000元,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套取被害人王某乙尾号为7070农业银行卡内人民币15200元到自己账户。2018年12月又以替王某乙还贷款为名,骗取王某乙人民币15000元。期间被告人王某甲还款**公司共计人民币14941.56元。
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帮助被害人余某某办理贷款为名,骗取被害人信任,以被害人身份操作多申请网贷平台**公司贷款后,又借用资金代还贷款本金利自为名,骗取被害人人民币60000元。期间被告人王某甲还款**公司共计人民币14364.12元。
2019年5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帮被害人高某某办理贷款刷流水为名,骗取被害人信任并取得高某某建设银行信用卡、密码,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2019年6月13日套取被害人尾号为7401的建设银行信用卡人民币20900元。
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以帮助被害人周某某申请贷款为由,取得被害人手机、银行卡、密码,自行操作周某某手机向网贷平台**公司贷款人民币30000元,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套取被害人周某某尾号为1878农业银行卡内人民币30000元。期间被告人王某甲还款**公司共计人民币5010.79元。
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帮助被害人梁某某办理贷款为名骗取被害人信任并取得梁某某银行卡、密码,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6月27日至7月5日期间套取被害人尾号为4413的建设银行卡内人民币21000元。
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帮被害人杨某甲申请农业银行为由,取得被害人杨某甲银行卡、密码后,以刷流水为名,在被害人杨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2019年9月15日至17日套取被害人杨某甲尾号为4191的农行信用卡内人民币40000元。
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帮助被害人李某乙办理贷款刷流水为名骗取被害人信任并取得李某乙银行卡、密码,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 9月27日套取被害人尾号为3713的广发银行卡人民币10000元,9月28日套取被害人尾号为7278的光大银行卡人民币9800元。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街道**区经被害人杨某甲报警,被民警带回公安机关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银行卡;2.抓获经过、户口证明、银行卡交易流水、**公司贷款材料及催收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段某某、杨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甲、王某乙、余某某、高某某、周某某、梁某某、杨某甲、李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照片;7.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曼玲
检察官助理:曾宽能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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