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5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镇**村**洼**号,现住户籍地。2017年6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18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底,被告人王某甲用自己照片变造了名为徐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并以徐某某的身份冒充陕西**油田物资供应处的工作人员给被害人葛某某打电话,以委托其给**油田加工工作服装为诱饵,骗取被害人葛某某预付**油田服装准入证办证费用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辨认笔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证人郭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及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变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华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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