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案)_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19〕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72501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区**村,系聊城市**区**园区**村**,2008年10月至2017年12月任聊城市**区**街道办事处**村**、**,住聊城市**区**村。2018年5月因违规盖房问题被聊城市**区纪委给予警告处分,2019年12月17日因受贿被中共聊城**园区委员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受贿罪被临清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2月17日本院依法对其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临清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临清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行贿15.8万元

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聊城市**区**街道办事处**村**、**期间,于2014年春至2016年底,多次请托负责监管该村建设的时任聊城市经**区**办事处**所**郭某某、**办事处执法中队**季某某,在其本人及该村部分村民违法建房过程中不受查处给予照顾,分多次送给郭某某6.4万元、季某某现金6.1万元,共计15.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4年冬季至2016年夏季,王某甲为本人6处违法建房不受查处,向郭某某行贿现金1.95万元,向季某某行贿现金1.35元,共计3.3万元。

(2) 2014年春至2016年底,王某甲受村民王某乙、罗某某、王某丙等人请托,为该村部分村民违法建房不受查处,向郭某某行贿6.4万,向季某某行贿现金6.1万元,共计12.5万元。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6.3万元

2014年春至2016年底,王某甲在聊城市**区**街道办事处**村**、**期间,利用与郭某某、季某某在工作配合中形成的密切关系,受该村王某乙、罗某某、王某丙等10名村民请托,通过郭某某、季某某的职务便利,帮助该10名村民在违法建房中不受查处,非法收受村民王某乙3000元、罗某某1.8万元、王某丙8000元、刘某甲4000元、辛某某4000元、刘某乙1.5万元、孙某某2000元、柳某某2000元、王某某5000元、袁某某2000元,共计6.3万元。用于家庭的开支、车辆以及个人的消费。

被告人王某甲现已退赔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王某甲任职证明、户籍证明、归案说明、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卷宗统计台账等;2.证人王某乙、罗某某、郭某某、季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本人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芦海武

检察员:任慧燕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山东省临清市看守所

2.卷宗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