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行贿案)_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6〕90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1195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老板,海南省海口市******村人,住海口市********号。因涉嫌行贿罪,经临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5月27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屯城派出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行贿罪,经临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5月29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行贿罪,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于2015年6月11日被临高县公安局逮捕;经临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11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城西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高县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行贿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3年5月,被告人王某甲通过挂靠海口市第**建筑工程公司(现更名为海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海口市交通局位于**路**号的综合楼、住宅楼工程项目。为了顺利获取工程款,王某甲于2004年年底,在海口市**大厦的**酒楼停车场送给李某甲10万元;又于2005年年底,也在海口市*8大厦的**酒楼停车场送给李某甲10万元,王某甲共两次送给李某甲20万元。李某甲收受王某甲20万元后,将工程款拨付给王某甲。

2.2007、2008年,海口市**区**局作为业主为治理小街小巷向社会招标建设**区**路等**条道路建设工程,王某甲通过挂靠海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标部分工程。王某甲为了感谢时任**区**局局长王某丙(已判刑)在承建工程和拨付工程款过程中给予的帮助,于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海口市**酒店停车场送给王某丙人民币5万元。王某丙当场收受这5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销和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施工招标文件、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海南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中标通知书、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李某甲等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目无国法,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予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将被告人王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能  

                               代理检察员:王玉颖        

  2016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居住于海口市**区**镇**苑**号。电话13215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