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41960********,汉族,高中文化,顺利丧事服务部经营者,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先锋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4日因涉嫌行贿被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同年10月25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本院以涉嫌行贿罪决定逮捕,同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执行。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行贿犯罪
2016年11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与熊某某、王某乙(均另案处理)为能在齐齐哈尔币殡仪馆内经营跪拜垫,通过熊某某在齐齐哈尔市殡仪馆多次给予时任齐齐哈尔市殡仪馆法人代表王某丙(另案处理)好处费人民币63万元。
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与熊某某、王某乙为能在齐齐哈尔市殡仪馆内经营扶灵伞,通过熊某某在弄齐哈尔市殡仪馆多次给予时任齐齐哈尔市殡仪馆法人代表王某丙好处费人民币11万元。
2014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为能在齐齐哈尔币殡仪馆经营礼炮项目,在齐齐哈尔市殡仪馆及王某丙住处,先后多次给予时任齐齐哈尔市殡仪馆法人代表王某丙好处费人民币3万元。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2016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为能在齐齐哈尔市殡仪馆经营礼炮受到关照,在齐齐哈尔市殡仪馆多次给予时任齐齐哈尔市殡仪馆殡仪科科长王某乙、熊某某、沈某某、洪某某及工作人员宫某某、刘某某、王某丁(均另案处理)好处费共计人民币9.88 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干部任免表、任职情况说明、账本;
2.证人王某丙、王某乙、熊某某、李某某、王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被告人王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甲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斌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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