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镇**村**号。2017年9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禁毒大队网上追逃。2018年11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三河市公安局网上追逃。2020年4月26日被辽宁省阜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警大队抓获。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三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7日0时许,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马起乏村内公共道路上,被害人张某某因错车问题与村民刘某甲建发生争吵,开车回家经过此处的被告人王某甲下车劝说二人,在劝说过程中王某甲因张某某言语过激发生争吵。王某甲打电话纠集赵某某(已经判决)并纠集王某乙、马某某(二人已经判决)等人持刀具来到现场,并持刀恐吓被害人张某某,随后与王某甲一起对张涛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头皮血肿、双眼钝挫伤以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另查明,2018年10月14日,被害人张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王某甲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李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同案犯赵某某、马某某、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频资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谅解书、人口信息查询、情况说明、医院诊断书、伤情照片及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逞强争霸,纠集他人持械前来,并伙同他人在公众场合对被害人张涛实施殴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又表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岩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1张,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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