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安徽省利辛县**镇**社区**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21时许,在利辛县**镇**街湖商银行门口,江某甲因琐事与王某乙发生纠纷,后双方邀集多名人员发生打架。王某甲、江某乙积极参与,导致江某丙受伤。2020年2月1日,经利辛县公安司法鉴定室鉴定,江某丙的伤情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王某甲、江某甲的伤情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调解协议等书证;2.证人江某丁、江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江海豪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他人聚众斗殴仍积极参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李浩
检察官助理:柳淑红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在利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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