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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聚众斗殴案)_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某甲,小名王某乙,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住水城县********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11月6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水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聚众斗殴,于2019年12月31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一次退回水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水城县公安局于同年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3月23日二次退回水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水城县公安局于同年4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6年4月12日凌晨,李某甲(另案处理)与张某某(另案处理)因琐事发生口角,双方在电话中互相辱骂并相约在水城县双水名为“背阴坡”的地方斗殴,李某甲因醉酒回家休息,遂安排陈某某(另案处理)、王某丙(另案处理)等人与张某某斗殴,随后陈某某、王某丙组织被告人王某甲等人集中后持长刀、钢管等械具前往相约斗殴的地点,途经双水小广场时与张某某一方相遇,双方持械相互砍杀,后被滥坝派出所巡逻民警鸣枪制止,斗殴人员遂逃离现场。

2.2016年4月19日,周某某与李某乙(另案处理)在电话里发生口角纠纷,双方相约在水城县蟠龙镇百车河斗殴,后李某乙邀约王某丙(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王某丙又邀约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在水城县双水集中,随后王某丙、王某甲等人持杀猪刀、钢管等械具驾车前往水城县蟠龙镇百车河,后因周某某未到场,王某甲等人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张某某、周某某、邓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系受他人邀约参与聚众斗殴,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律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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