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74********,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某某口头镇**村**路**号,住户籍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6月22日,王某甲、周某某夫妇同杨某甲因开矿发生纠纷,王某甲纠集杨某乙、王某乙等人,带着镐把、砍刀等工具到行某某**村北杨某甲矿坑位置将杨某甲等人打伤并砸毁摩托车等物品。经鉴定,杨某甲伤情为轻伤,被砸物品价值人民币46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的住院病历、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霍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建勇
检察官助理:刘旭佳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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