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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聚众斗殴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东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大志),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31198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路**号。2004年9月13日,因犯强奸罪,被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在辽宁省沈阳市康家山监狱服刑,于2007年6月12日期满释放;2014年9月4日,因殴打他人,被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上网追逃,于2019年10月14日被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依法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日凌晨3时左右,李某某(已判决)的女友蔡某某与被害人冯某某的女友艾某某均系张家口市经开区**KTV服务员,双方因工作发生纠纷,蔡某某电话告知李某某称被欺负,李某某便纠集张某甲(已判决)、郝某某(已判决)、王某乙(已去世)、白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白某某纠集王某甲、孙某某(已判决)、井某某(已判决)、张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上述人员驾车到达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业中横街“隆昌”烧烤店门口对面,下车后,白某某打开其车后备箱,让王某甲等人拿上棒球棒,王某甲手持一根棒球棒,与张某乙等人穿过马路,此时提前到场的其他同伙已手持棒球棒、铁链等器械将刘某某殴打倒地,王某甲手持棒球棒与郝某某等人遂追逐、堵截冯某某、王某丙二人,在工业街邮政储蓄附近将冯某某截住,郝某某、王某乙等人手持器械殴打冯某某,致刘某某、冯某某受伤,后王某甲与他人一同逃离现场。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冯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行政转刑事审批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王某甲正面照片及基础信息、到案经过、被害人受伤照片、诊断证明、情况说明、办案说明、视频截图照片说明、截图辨认、前科材料证据等证据;

2证人艾某某、王某丙、闫某某、蔡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同案犯白某某、张某乙、李某某、张某甲、郝某某、王某丁、井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8、讯问视频及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公然藐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被白某某纠集后,伙同李某某等十多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少龙

检察官助理:吕英杰

(院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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