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公诉刑诉〔2019〕327号
被告人徐某甲,绰号伟某某、哥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361984********,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路**名都**栋**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3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7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高申龙,广东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存强,绰号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2********,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小区**栋**房。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12月6日被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6日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7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彭林,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云飞,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奇杰,绰号阿杰,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90031993********,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苑**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8日被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7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绰号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3********,汉族,中专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路**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7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7********,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7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阿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3********,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7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0********,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小区**栋**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7日被儋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291975********,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路**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4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维维,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2********,汉族,高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8日投案,于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院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徐存强、徐某乙、许某某、李某甲、李奇杰、徐某丙、王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徐某甲、徐存强、徐某乙、李某乙、许某某、李奇杰、徐某丙、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先后于2019月5月7日、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8日、5月9日、7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5月10日、7月2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同年6月21日、9月3日退回儋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先后于同年7月19日、10月3 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同年6月8日、8月20日、8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案发,徐某甲为获取非法高额利益,以徐存强的名义注册成立**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该公司实际从事高利放贷业务,由徐某甲负责提供放贷资金,李某乙负责财务和后勤保障,徐存强负责日常放贷业务,徐某乙、王某甲、李奇杰、许某某协助徐存强放贷和收贷。放贷所得利润全归徐某甲,徐某甲每月向徐存强、李某乙、徐某乙、王某甲、李奇杰、许某某发放2500元-4000元固定工资,同时每追回一期本息,向收贷人奖励50元。
借款人向**公司借款时,徐存强等人会先行审核,核对借款人身份材料及家庭住址,报经徐某甲同意后,签订借款合同,月利息7%-8%不等。合同签订后,徐某甲转账给徐存强或李某乙,由徐存强或李某乙再提现或转账给借款人,借款人得到贷款后,随即应支付当月的本息和手续费,借款人实际得款低于合同约定的金额,借款人逾期后,徐存强等人先通过电话或微信催促、威胁借款人还款,借款人仍不还款的,徐存强等人便会上门追讨,甚至采取播放高音喇叭、喷漆等威胁、恐吓、殴打行为迫使借款人还贷。徐存强等人收回的贷款汇总给李某乙,由李某乙交给徐某甲,徐存强有时也直接交给徐某甲。
徐某甲在明知徐存强等人以暴力的方式追讨高利贷债款的情况下,仍将资金投于**公司并纵容徐存强等人进行暴力讨债。在其支持下,形成了以徐某甲为首要分子,徐存强为重要成员,徐某乙、王某甲、李奇杰、许某某、李某乙为成员的非法放高利贷并暴力追债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有明显的首要分子,纠集者相对固定,重要成员较为固定,长期在儋州地区非法发放高利贷并暴力讨债,多次以威胁、恐吓、辱骂、滋扰等方式向借款人催收债款,欺压群众、为非作恶,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多起违法犯罪,严重影响当地社会治安稳定及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经统计,该犯罪集团共向朱某甲、温某甲、梁某甲、孙某甲等人发放高利贷款,投入总金额约4345753元,违法获利约1429100元。
一、被告人徐某甲、徐存强、徐某乙、许某某、李某甲、李奇杰、徐某丙、王某甲聚众斗殴的事实
年月日,借款人朱某甲在郑某甲的陪同下找到**财务代理有限公司借款万元人民币,约定月利息为8%,由郑某甲担保。徐存强在核实朱某甲的地址等相关信息后与其办理借款手续。期间,当朱某甲逾期未还款时,徐存强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催促、威胁朱某甲还款。朱某甲陆续向**公司偿还本息共计元,还剩本金元和元利息未还。年月日时许,因朱某甲逾期未还款,徐存强即安排其公司的催收员徐某乙、王某甲前往儋州市**镇**路**号郑某甲的家里,向郑某甲讨要欠款。因郑某甲不在家,徐某乙、王某甲二人在郑某甲家里讨债时遭到郑某甲父亲郑某乙、弟弟郑某丙等家人的驱赶,并被郑某丙等人殴打。王某甲、徐某乙二人被打后不服气,王某甲便电话向徐存强告知其二人追债被打情况。徐存强得知后很生气,随即召集李某甲、李奇杰、许某某、徐某丙、符某某(另案处理)、徐某丁(另案处理)、陈某甲等人赶到儋州市**路**路口处与徐某乙、王某甲汇合。时许,徐存强、李某甲、李奇杰、许某某、徐某丙、王某甲、徐某乙、徐某丁等人陆续赶到儋州市**路**路口处汇合,并领取钩刀等凶器与郑某丙、黄某甲等十几个的人进行斗殴,在双方人员在斗殴的过程中,黄某甲被砍伤左手。
经鉴定,伤者黄某甲所受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属九级伤残。案后,徐存强打电话给**公司老板徐某甲进行汇报,向李某甲支付万元的医疗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机动车信息、朱某甲借款合同(附扣押清单);
2.证人郑某乙、郑某甲、李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甲、朱某甲的陈述;
4.同案犯符某某、徐某丁的供述;
5.被告人徐某甲、徐存强、徐某乙、李奇杰、许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的供述;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
7.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二、被告人徐某甲、徐存强、徐某乙、李某乙、许某某、李奇杰、徐某丙、王某甲寻衅滋事的事实
1.2017年,**农家乐在装修时与**壁纸公司发生债务纠纷,**农家乐拖欠**壁纸公司5万多元施工费未还。郭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廖某某得知该情况后,向**壁纸公司股东陈某乙提出让其帮忙去**农家乐追债,陈某乙考虑后即答应。2017年8月11日17时许,郭某某召集了被告人许某某、李奇杰、王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到**农家乐找老板马某某和负责人张某甲进行追债。因马某某和张某甲均不在**农家乐内,郭某某便指使许某某、李奇杰、王某甲、徐某乙、徐某丙等人站在**农家乐大门口排成一行堵住门口,不让车辆进出农家乐。**农家乐经理杜某某得知情况后,拨打110报警,并让郭某某与张某甲通电话,张某甲答应回来后与郭某某协商还款事宜。后前进派出所民警出警警告郭某某等人要合法追债,郭某某等人便离开**农家乐现场。几日后,郭某某电话告知陈某乙称**农家乐答应还款,除去**壁纸公司施工时造成**农家乐观赏鱼死亡的赔偿1万元,**农家乐向**壁纸公司偿还4万余元。郭某某当场取得2万元报酬,后郭某某自己留下1.4万元,剩下8000元分给许某某、李奇杰、王某甲、徐某丙等人。
2.2017年12月,被告人徐某甲得知**农家乐在建设时拖欠**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万元钢管手脚架款还,即向**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某丙提议帮忙去**农家乐追债,并提出要拿追回钱数的30%作为报酬。陈某丙考虑后答应,在公司财务黄某乙的陪同下,按照徐某甲的要求到**公司填写委托书,委托徐某甲向**农家乐讨要欠款。同月30日,徐某甲指示徐存强负责带许某某、李奇杰等人到**车站与徐某甲汇合,同时约陈某丙将欠款费用单据等相关材料送至**车站。徐存强同日电话联系郭某某帮忙讨要欠款,郭某某应允。随后,徐某甲、徐存强、郭某某、陈某丙、许某某、李奇杰一同去**农家乐找马某某和张某甲讨要欠款,但鉴于马某某和张某甲不在农家乐,徐某甲和陈某丙便陆续离开了**农家乐,后郭某某与**农家乐经理杜某某交涉未果,便与徐存强、许某某、李奇杰等人便搬石头堵在农家乐门口,不让车辆进出**农家乐。前进派出所民警出警后,警告郭某某、徐存强等人要合法追债,后郭某某、徐存强等人才离开**农家乐。后徐存强向**农家乐催讨债务的事交给郭某某负责,并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琼F5****,黑色雪铁龙)交给郭某某使用,郭某某追债遇到问题直接跟徐某甲对接。
2018年1月至3月期间,郭某某多次召集李奇杰、许某某、徐某丙、徐存强、王某甲到**农家乐通过搬石头堵门、油漆喷刷“欠债还钱”等手段施压,胁迫**农家乐还款。
2018年1月份某日15时许,张某甲电话联系郭某某到农家乐商讨还款事宜,双方商定张某甲先偿还5万元。郭某某联系陈某丙到**农家乐收取张某甲偿还的5万元钱,并给张某甲写了一份收据。过了几日下午16时,张某甲再次答应偿还5万元,郭某某便联系陈某丙到**农家乐收取张某甲还的5万元钱,并给张某甲写了一份收据。次日,陈某丙通过财务黄某乙给徐某甲转了3万元钱,兑现承诺给30%报酬。徐某甲等人通过威胁、上门滋扰等手段共帮**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催讨欠款10万元。
3.2018年1月16日,被害人唐某甲因经营**幼儿园急需资金周转,向**财务公司借款万元,约定月利息为8%,**公司放款后,扣除当月本息及手续费,实际拿到24000元。当唐某甲逾期未还款时,徐存强多次通过电话、短信恐吓的方式威胁唐某甲还款。2018年9月13日上午,因唐某甲逾期归还欠款,徐存强电话催促唐某甲还款,威胁唐某甲若不还款即带人去**幼儿园闹事。同日16时许,徐存强与许某某、王某甲、李奇杰到儋州市**镇**路**幼儿园内大声威胁唐某甲要将唐某甲欠钱不还的事通过喇叭播放出来。唐某甲害怕许某某、王某甲、李奇杰等人闹事会影响星光宝幼儿园的声誉,当场向幼儿园老师借钱偿还当月本息,后许某某、王某甲、李奇杰等人离开现场。
4.2018年5月2日,梁某甲在朋友黎某甲的介绍下,到**财务公司借款。徐存强安排人员核实梁某甲的住址等信息后,与梁某甲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万元,月利息为8%。**公司放款后,扣除当月本息及手续费,实际拿到8000元。借款后,梁某甲无法偿还借款,期间,徐存强先通过短信、微信电话辱骂威胁梁某甲还款,后多次组织王某甲、许某某、李奇杰等人到梁某甲**镇**小区的家附近通过播放广播、半夜敲门等方式胁迫梁某甲还款。其中,2018年中秋节后某日17时,徐存强指使王某甲、李奇杰、许某某三人去梁某甲家,指示若梁某甲不还钱即在梁某甲家使用喇叭播放录音胁迫还款。王某甲、许某某、李奇杰应允,驾驶徐存强黑色雪铁龙小轿车再到**小区梁某甲家。当时仅有梁某甲的弟弟在家,梁某甲的弟弟表示梁某甲没有钱可以偿还后,李奇杰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录音喇叭在梁某甲家的清平小区播放(内容是“梁某甲欠债还钱”),播放了约十多分钟后,梁某甲的弟弟同意帮梁某甲还钱并约定还钱日期,王某甲、李奇杰、许某某即离开。三日后,王某甲、许某某、李奇杰、徐某乙携带喇叭到**小区梁某甲的家,梁某甲的弟弟随即将剩下欠款9000元钱交给李奇杰。
5.2017年12月29日,林某甲因急需用钱周转,到**财务公司借款,王某甲核实其住址等相关信息后,与林某甲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万元,月利息为8%。放款成功后,除去当月本息及手续费,林某甲实际拿到24100元。2018年4月开始,林某甲逾期未能按时还款,王某甲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微信恐吓威胁林某甲还款。2018年5月,王某甲让林某甲到**财务公司商谈还款的事宜,林某甲到达**财务公司后,王某甲等人即威胁林某甲打电话让人帮忙拿钱还款,否则不让林某甲回家,强行将林某甲扣留在**财务公司长达3个多小时。最后在林某甲的哀求下,并向王某甲偿还利息后,王某甲等人才让林某甲离开。2018年6月,王某甲再次以找林某甲去**财务公司商谈还款的事宜为借口,将林某甲骗到**财务公司后,强行将林某甲扣留在**财务公司长达3个多小时,在林某甲的哀求下,林某甲偿还利息后,王某甲等人才同意林某甲离开。林某甲害怕王某甲、徐某甲等人会对其人身造成伤害,很长一段时间晚上都不敢出门。
6.2017年11月24日,何某某因急需用钱周转,到**财务公司借款,徐存强核实其住址等相关信息后,与何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万元,月利息为8%。放款成功后,除去当月本息及手续费,实际拿到24200元。借款后,何某某每月按时还款,期间逾期一两日,徐存强即要求何某某缴纳违约金。2018年4月开始,何某某没有能力及时偿还借款,徐存强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微信恐吓威胁何某某还款。2018年7月,何某某逾期未还贷款,徐存强辱骂何某某,并威胁何某某声称若不还钱就不用出门,见到其就将其打死。多次电话威胁还款期间,徐存强和许某某分别两次到何某某的家里,通过赖着不走等滋扰方式胁迫何某某还款。
7.2018年2月2日,黎某乙因急需用钱周转,到**财务公司借款,王某甲核实其住址等相关信息后,与黎某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万元,月利息为8%。放款成功后,除去当月本息及手续费,黎某乙实际拿到16000元。逾期未还款时,王某甲多次电话催促、辱骂胁迫黎某乙还款,并威胁黎某乙声称再不还钱,找到其就将其打死。期间,王某甲、许某某到黎某乙的家里喷撒油漆,致使黎某乙及其家人担惊受怕,后黎某乙离开家到三亚打工。
8.2018年1月28日,吴某甲在**财务公司借款2万元,月利息为8%。2018年6月,吴某甲无法正常按时还款。王某甲、徐某乙等人多次到儋州市**镇**街**号吴某甲家,找吴某甲父亲吴某乙还钱。2018年7月2日晚21时许,徐某乙、王某甲、许某某和李奇杰四人驾驶车(琼F5****)来到吴某甲家,要求吴某乙还钱,双方发生争执后,王某甲等四人吵闹威胁着要打吴某乙,后被吴某乙家的邻居给围住。吴某乙报警后,徐某乙、王某甲、许某某和李奇杰等人才离开。2018 年7月中旬某日14时许,王某甲、徐某乙等人再次找吴某甲家,并威胁声称要在街上粘贴吴某甲欠钱的大字报。鉴于期间多次威胁、恐吓的行为,吴某甲至今不敢回家。
9.2018年1月23日,温某甲在王某甲对其核实住址等信息后,向**公司借款1万元,月利息为8%,因逾期未能按时还款,2018年8月某日上午10时许,王某甲、许某某来到儋州市**镇**路**号温某甲家。温某甲当时不在家,温某甲父亲温某乙在与王某甲交涉过程中,因温某乙表示不清楚其儿子下落及电话,王某甲欲殴打温某乙,后才被人劝离现场。2018年8月某日,王某甲、许某某持油漆准备喷写温某甲家门,因将邻居梁某乙家误认为是温某甲家,王某甲在梁某乙家门用油漆喷写“温某甲欠债还钱”六个大字。梁某乙怕影响其生意,即将字迹清洗干净。2018 年9月中旬某日,王某甲和许某某又到梁某乙家门口用油漆喷写“欠债还钱”四个大字。梁某乙家为此整天提心吊胆生活,害怕会被人伤害。
10.2017年11月21日,孙某甲因急需用钱到**财务公司借款,王某甲核实其住址等相关信息后,与孙某甲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万元,月利息为8%。期间,孙某甲都按时还款,并提前将钱还清。2018年4月18日,孙某甲再次向**财务公司借款1万元,月利息为8%。在借款后,孙某甲无能力继续按时还钱给**财务公司。2018年5 月,徐某乙通过电话威胁孙某甲,声称不还钱就拿借款时拍摄的照片在孙某甲家附近粘贴并在孙某甲家门口播放广播。2018年5月31日,徐某乙将孙某甲叫到**财务公司内,对孙某甲强行搜身,抢走了孙某甲二三百元钱。后又强行将孙某甲的微信内的100 元转走。2018年6月28日21时许,徐某乙、李奇杰、王某甲三人一同到儋州市**镇**路**街**号孙某甲家找孙某甲还钱,当时孙某甲不在家,期间,李奇杰动手摸孙某甲妻子李某丁的胸部,被李某丁呵斥后,徐某乙、李奇杰、王某甲三人离开。几日后,徐某乙、李奇杰、王某甲三人再次孙某甲家进行催债,威胁声称不还钱就拿大喇叭播放在孙某甲欠债不还的内容,后孙某甲筹齐9000 元还给了**财务公司。
11.2018年1月某日,梁某丙由于急需用钱给小孩治病,在经朋友介绍后认识了**财务公司的李某乙,后来直接跟李某乙借高利贷。梁某丙在跟李某乙商谈借高利贷的相关事宜后,向李某乙借了10000元高利贷,月利息为8%,后梁某丙按时将钱还清。2018年5月,梁某丙再次找到李某乙借款10000元,月利息8%,放款成功后,实际拿到7800元。梁某丙逾期还款时,李某乙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催促威胁梁某丙还钱。9月某日,李某乙带人到梁某丙位于儋州市**镇**小区**栋**单元**房的门上用油漆喷写着“欠债还钱”字样。
12. 2018年4月10日,李某戊通过朋友介绍向**财务公司借款20000元,放款成功后,实际拿到15900元。2018年5 月,李某戊由于没有钱偿还借款就将手机拿去典当。2018年6月某日,徐存强因无法联系上李某戊,即指示王某甲带李奇杰、徐某乙去找李某戊,并称如果找到就直接带回公司。随后王某甲和徐某乙、李奇杰驾驶一辆白色越野车(车牌不详)在**镇**路口的一家台球店找到李某戊。徐某乙未下车,李奇杰、王某甲下车后从台球店内强行将李某戊带出台球店。李某戊被带出台球店后上车,最后被强行带到**镇**广场的**财务公司内。徐存强、王某甲辱骂李某戊,并威胁声称当日不还钱不给离开。李某戊害怕被徐存强等人带去海头镇殴打,于即打电话给弟弟李某己去筹钱。李某戊将李某己筹到的14000元人民币还给徐存强的**财务公司,由于还的钱还不够,李某戊又打电话找朋友“黑某某”去筹钱,又过了一段时间,“黑某某”拿来4000元人民币到**财务公司交给李某戊,李某戊将4000元全部交给了徐存强,李某戊等人才离开**财务公司,李某戊从被强行带到**财务公司至离开持续了约3个小时。
13.2017年12月23日,连某甲向**财务公司借了20000元,月利息为8%。同年4月中旬,连某甲逾期未还款,王某甲等人即到儋州市**镇**小区**栋**单元**号的连某甲家门处拍打、踢瑞房门,并威胁声称不还钱就别想好过。同时,**财务公司的人还将连某甲借款的信息以及连某甲本人照片发到朋友圈里面,标注“本人借款不还,求包养”之类的侮辱性语言,胁迫连某甲还款,并将其借款的信息以及个人照片打印在一张纸上,然后粘贴到了**小区的一楼电梯口处。
三、被告人徐某甲、徐存强、徐某乙、李某乙、许某某、李奇杰、徐某丙、王某甲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1.2018年2月3日,唐某乙在朋友的介绍下向**财务公司借款20000元,放款成功后,实际拿到15900元。逾期未还款时,徐存强通过电话威胁唐某乙,声称不按时还钱,逾期一天罚款300元。某日,唐某乙在**广场二楼的**公司洽谈生意,徐存强电话威胁唐某乙,声称不还钱,就到**公司让唐某乙难看。唐某乙害怕徐存强当众威胁自己还钱影响到自己的声誉,就急忙下楼去到**财务公司,将剩余的欠款全部还清给**财务公司。
2.2018年1月,被害人黎某甲向**公司借款,徐存强负责跟黎某甲洽谈贷款的相关事宜。约定借款20000元,月利息为7%,实际拿到18600元。逾期未还款时,徐存强通过电话、微信威胁声称再不还钱,就要带人去家里。黎某甲害怕徐存强带人来家里闹事会对家人造成不好的影响,也不堪贷款利息过高,最后一次性将贷款还清。
3.2017年12月10日,童某某向**财务公司借20000元,月息8分,对接人员是**公司员工徐某乙,放款成功后,实际拿到16000元人民币。2018年4月份后,由于童某某逾期几天没有还款,徐存强多次通过打电话、发微信的方式叫童某某交逾期罚款,逾期一天罚500元,并威胁声称不交罚款就要带人去童某某家里闹事。
4.2018年1月24日,林某乙向**财务公司借款20000元高利贷,月息8分,由**财务公司总经理徐存强负责对接。借款后,林某乙每个月都按时还款。有一次因为逾期没有还款,徐存强通过电话、短信威胁林某乙,声称不还钱就要到家里闹事。直到2018年8月份,林某乙将借**公司的所有的贷款还清。
5.2017年12月17日,李某庚向**财务公司借30000元,月息8分,由徐存强负责对接。逾期未还款时,徐存强多次通过电话威胁声称逾期罚违约金。
6.2017年11月16日,邢某某经朋友介绍向**财务公司借款30000元,月息8分。逾期未还款时,徐存强多次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威胁、恐吓邢某某及其家人还款,致使邢某某担惊受怕,后邢某某就离开家外出去打工,至此不敢回家。
7.2018年1月26日,王某乙经过朋友介绍,向**财务公司借款10000元,月息8分,由徐存强对接。后王某乙听闻**财务公司的人是黑社会,害怕**财务公司的人因为贷款的事会伤害到自己和家人,于是王某乙就去借钱将**财务公司的贷款还清。
8.2018年4月29日,翁某某向**财务公司借款2万元,月利息为8%。逾期未还款时,王某甲通过电话威胁翁某某还钱,翁某某害怕后便跑到陵水县去躲避债务。2018年6月初,**财务公司员工王某甲等人分别三次便到儋州市**镇**安置区**街翁某某家打门闹事,后翁某某家人被迫无奈将翁某某欠**财务公司的钱18000元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警情信息、借款合同(附扣押清单)、微信转账、微信聊天、短信聊天记录截图、财物账单、收据;
2.证人陈某丙、黄某乙、李某辛、梁某乙、温某乙、陈某丁、陈某乙、廖某某、张某乙、杜某某、梁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杜某某、唐某甲、唐某乙、李某戊、黎某甲、童某某、梁某甲、梁某丙、林某乙、林某甲、孙某甲、吴某乙、黎某乙、刘某甲、李某庚、孙某乙、张某丙、李某壬、王某乙、何某某、张某丁、连某乙、刘某乙、翁某某、朱某乙、林某丙、陈某戊、李某癸、赖某某的陈述;
4.同案犯郭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徐某甲、徐存强、徐某乙、李某乙、李奇杰、许某某、徐某丙、王某甲的供述;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
2018年11月2日,儋州市公安局民警在东方市**大道**大酒店**房将徐某甲抓获;儋州市公安局民警在儋州市**镇**路**苑**栋**房间等地将徐存强、徐某乙、李奇杰、许某某、徐某丙、李某甲抓获;在儋州市**镇**村内将李某乙抓获;2019年5月28日,王某甲到儋州市公安局投案。
综合性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情况说明、中国光大银行账户流水清单、证明;
2.检验报告书;
3.扣押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徐某甲、徐存强、徐某乙、李某乙、许某某、李奇杰、徐某丙、王某甲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在追收高利贷时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徐某甲、徐存强、徐某乙、李某乙、许某某、李奇杰、徐某丙、王某甲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其中徐某甲为首要分子,徐存强为重要成员,徐某乙、李某乙、许某某、李奇杰、徐某丙、王某甲等人为成员,组成的犯罪组织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被告人徐某甲为获取非法高额利益发放高利贷,在明知徐存强指使徐某乙、许某某、李奇杰、徐某丙、王某甲等人以暴力的方式向借款人追债的情况下,持续投入资金并纵容该行为,应按照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进行处罚。
被告人徐存强、徐某乙、许俊国、许某某、李奇杰、徐某丙、王某甲为追讨高利贷债款,多次通过微信、电话、上门滋扰等方式实施威胁、恐吓、辱骂他人的行为,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经营,情节恶劣,其八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徐某甲、徐存强、徐某乙、李某乙、许某某、李奇杰、徐某丙、王某甲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徐某乙在徐某甲、徐存强指使催收高利贷款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争执,伙同徐存强、许某某、李某甲、李奇杰、徐某丙等人一方聚众跟黄某甲等人一方聚众,互相殴斗,致黄某甲受轻伤一级、属九级伤残,李某甲受轻伤二级。徐某甲、徐存强、徐某乙、许某某、李某甲、李奇杰、徐某丙、王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徐某甲、徐存强、徐某乙、李某甲、许某某、李奇杰、徐某丙、王某甲刑事责任。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曾永平
检察官助理:林 婵
书 记 员:王松松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李奇杰现羁押在白沙黎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王某甲现羁押在儋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许某某、徐存强现羁押在儋州市第二看守所;徐某乙现羁押在儋州市监管医院,被告人徐某丙现羁押在东方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刑事侦查卷14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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