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镇**村**组,住南漳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07年7月3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7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20年1月13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月14日由南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聚众斗殴罪
2012年9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与杨某甲(已判刑)等人因放高利贷与曾某甲发生争执。当晚,杨某甲带领王某甲、王某乙(已判刑)、周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对曾某甲拳打脚踢。为此,曾某甲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同年9月20日晚,曾某甲得知杨某甲在南漳县东巩镇双坪村四组王某丙开设的赌场赌博,遂打电话邀约聂某某、曾某乙、刘某甲、邓某某、周某甲、王某丁、陈某某、周某乙、刘某乙等人携带刀子、钢管、木棒到赌场找杨某甲报仇。杨某甲从王某丙处得知曾某甲带人来报仇,遂告知周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郭某某、杨某某等人准备马刀、钢管、木棒,做好打架准备。杨某甲等人坐在其“吉利”牌轿车上等曾某甲带人来。当晚11时许,曾某甲得知赌场散场后,便带聂某某、曾某乙、王某丁、刘某甲、邓某某、周某甲、陈某某、周某乙、刘某乙等人携带马刀、木棒步行前往赌场,途中碰见从赌场出来的许某某,曾某甲又叫许某某帮忙,许同意。曾某甲、聂某某、许某某、曾某乙等人步行到赌场门前,曾某甲喊道:“杨某甲给我出来。”杨某甲突然启动“吉利”牌轿车加速朝曾某甲等人撞去,将曾某甲撞滚在路边水田里,将许某某撞倒压在车下,将聂某某撞倒在路边。杨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周某甲等人下车用马刀、钢管、木棒朝聂某某、许某某身体乱打,致许某某、聂某某受伤。曾某甲从水沟里爬起逃跑时,被杨某甲等人打昏倒在水田里。周某甲持刀,王某甲、王某乙手持钢管围住聂某某,杨某甲对聂说:“你不是东巩的狠角吗?今儿碰到我手中。”周某甲说:“干脆把他耳朵割了算了。”周用刀将聂的耳朵割破。王某甲、王某乙持钢管再次朝聂的身体乱打。东巩派出所民警出警,杨某甲等人逃离。2013年1月23日,经法医鉴定:许某某盆骨骨折、胫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右手背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聂某某腰椎骨折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头面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事后,王某甲赔偿了许某某、聂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接警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现场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前科材料、刑事判决书、赔偿协议、谅解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丙、曾某甲、曾某乙、杨某丙、刘某甲、邓某某、宋某某、刘某乙、刘某丙、杨某甲、周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南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涉嫌寻衅滋事罪
2011年底,被告人杨某甲让个体司机张某某运送树,后欠张3000元运费。张多次找杨索要运费,杨拒付。2012年7月25日晚,张某某在东巩镇杜家坪村二组蔡某某家找到杨某甲并索要运费,杨仍然拒付,张、杨二人发生争执。杨某甲、王某甲及一名年轻男子三人上前对张拳打脚踢,杨某甲从车上拿出一把长刀朝张的背部乱砍数刀,张被砍倒在地,杨骑在张的身上打张的头部和背部,王某甲及年轻男子用脚踢张的臀部。杨某甲威胁张某某说:“老子就是黑社会,再找老子要钱,老子就要你的命,老子没找你要钱就算好的了。”东巩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张某某被在场人员送往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付某某、杨某戊、蔡某某及同案人杨某甲的陈述;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南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6.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二人轻伤,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汪文临
检察官助理 李 迎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被羁押于南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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