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19年12月26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抓获,2019年12月27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12月份,河北省交通厅、河北省公安厅联合下发文件,将高速救援的监管权归高速管理处。在规定的期限内,沧州**汽车修理厂(法人:王某甲)没有与沿海高速管理处接洽。沿海高速管理处经考察,与渤海新区**汽修厂签订高速救援合同。2014年1月,芦某某得知沿海高速管理处与渤海新区**汽修厂签订高速救援合同的信息后,对沿海高速管理处与渤海新区**汽修厂签订的高速救援合同不满,为达到垄断高速救援的目的,2014年1月13日至23日(共11天),被告人王某甲与芦某某组织王某乙、芦某某经营的客运公司工作人员刘某某、李某某、王某丙、任某某,并雇佣闲散人员到沿海高速管理处闹访。采用打横幅、堵塞单位大门、在办公楼大厅打地铺的方式,给沿海高速管理处领导施加压力,逼迫沿海高速管理处接受其无礼诉求,严重影响了沿海高速管理处的办公秩序,致使沿海高速管理处无法正常工作,被迫放假,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2、被告人王某甲与芦某某组织人员在沿海高速管理处持续闹访11天后,见其非法诉求得不到满足。于2014年1月25日至1月29日,再次纠集王某乙、芦某某经营的客运公司人员刘某某、李某某、王某丙及雇佣闲散人员沧州市交通局闹访。采取打横幅、围堵沧州市交通局大门的方式,给沧州市交通局施加压力。后到交通局办公楼大厅打地铺闹访,连续五天,严重的影响了沧州市交通局的办公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迫于他们闹访的压力,沿海高速管理处被迫解除了与**公司的救援合同,被迫与临港**汽车修理厂签订了救援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沧州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沧州临港**汽车修理厂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现场照片、救援收费通知、救援服务协议一份(与临港**汽修厂签定)、救援服务协议一份(与**汽修公司签定)、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户籍信息、王某甲抓获经过;2、证人王某乙、芦某某、卢某某、张某某、闫某某、霍某某、何某某、孙某某、王某丙、刘某某、李某某、田某某、马某某、杨某某、龚某某、党某某、任某某、夏某某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组织他人到沿海高速管理处、沧州市交通局进行闹访,恶行影响了办公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敏捷
张德锋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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