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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职务侵占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长春市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派出所管内,住长春市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小区物业宿舍。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9年9月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由长春市公安局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6日将此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0日、2020年5月6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其担任**物业公司长春分公司综合事务岗位(物业管家)的职务便利,将其代收的**小区的8户业主的物业费人民币66228.7元占为己有,所得钱款被其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赌博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满某某、胡某某、周某某、官某某、孙某某、金某某、王某乙、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梦楚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文婷

杨吉鹏

(院印)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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