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92********,苗族,高中文化,原贵州**酒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街**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8日因被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甲系贵州**酒业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云岩区**路**栋**单元**楼**号)的送货员,负责给下单的客户送货上门,知晓进入公司仓库的密码。王某甲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06月 11日 18时许,王某甲输入密码进入贵州**酒业有限公司仓库私自取走放置于仓库会议室内桌子旁的3件12瓶装的2019年产500ml装53度飞天茅台酒。其后,将一件酒以每瓶1950元的价格(一件12瓶,共计23400元人民币)变卖给一名叫安某某的女子,另外两件以每瓶1900元价格(2件共24瓶共计45600元人民币)变卖给一名叫张某某的男子。
2、2020年6月 12日 17时4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再次进入贵州**酒业有限公司仓库内私自取走放置于仓库会议室内桌子旁的5件12瓶装的2019年的500ml装53度飞天茅台。后以每瓶1950元人民币的价格(5件共60瓶,共计变卖得117000元人民币)再次变卖给一名叫安某某的女子。
2020年6月29日16时左右,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在贵阳市云岩区**栋**单元**楼**路派出所民警抓获。
2020年7月6日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8件(每件12瓶装)500mL的飞天茅台酒价值143904元人民币。
另查:该批茅台酒系贵州**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以每瓶1950元人民币的单价购进,涉案8件茅台酒被害单位实际进价为187200元。
2020年6月30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王某甲现金人民币22500元,扣押其交给父亲王某乙的现金人民币70000元,于2020年7月1日发还被害单位现金人民币9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报案材料、进货单、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刘某某、张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主管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刘某某某辨认被告人笔录;
6.现场辨认笔录:被告人对作案现场进行辨认;
7.鉴定意见: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惠
检察官助理:张旭东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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