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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职务侵占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76********,汉族,本科文化,原系**(集团)郑州分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村**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6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在浙江拓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担任郑州分公司副总经理期间,通过不上交公司客户货款,私自将承兑汇票贴现等方式侵占公司财物,用于个人挥霍及使用,合计侵占浙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客户支付给公司的货款共计64万元。具体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于2016年12月期间,侵占公司客户洛阳**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10万元;

2、被告人王某甲于2017年1月、9月期间,先后侵占公司客户扬中市震东电器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共计15万元;

3、被告人王某甲于2017年4月期间,侵占公司客户苏州新长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4万元;

4、被告人王某甲于2017年4月、6月期间,先后侵占公司客户河南安钢自动化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共计15万元;

5、被告人王某甲于2017年6月、8月期间,先后侵占公司客户河南创赢开源电气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共计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应收账款汇总表及明细表、工资明细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员工信息登记表、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任职文件、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租房合同、应收账款往来明细、产品购销订单、收货回执、发票回执、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收据复印件、对账单、收条复印件、承兑收款委托书复印件、工矿产品销售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网银转款凭证复印件、账本复印件、电汇凭证复印件、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协议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案、立案、破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报案材料及证言、证人苏某某、陈某某、王某丙品、王某丁、陈某某、张某甲、周某某、徐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系公司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 宏

2019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西湖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十册、补充卷一册、补充材料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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