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齐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5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山东省齐河县**街道**村,原任**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2年7月,被告人王某甲将齐河县晏北街道办事处**村1000余亩荒地承包给左某某,承包费每年70000元。2016年7月,王某甲将之前收取左某某承包费及附着物补偿款共计301000元的收入及相关支出记入村集体账目时,以虚列支出的形式侵吞集体资金43900元。
2.2008年1月,王某甲以村集体名义向村民温某甲借款10000元,用于向村干部支付工资、福利,借款收入未记账。2008年3月,王某甲将10000元支出在**村报销后,未偿还给温某甲,而是据为己有,用于生活支出。2014年2月,王某甲安排村文书王某乙用虚报冒领的占地补偿款偿还温某甲借款10000元及利息。王某甲侵吞集体资金10000元。
3.2008年7月,王某甲以村集体名义向村民温某乙借款10000元,用于交纳黄河水费,借款收入未记账。2008年11月,王某甲将相关支出在**村报销后,未偿还给温某乙,而是据为己有用于生活支出。2011年11月,王某甲安排村文书王某乙用虚报冒领的占地补偿款偿还温某乙借款10000元及利息。
4.2013年2月,王某甲垫付村集体欠村民温某丙招待费10000元,相关单据在村集体报销后,将此10000元归还王某甲。之后王某甲又以个人垫付招待费的名义在王某乙虚报冒领的占地补偿款中重复支出10000元,据为己有,用于生活支出。
综上,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集体资金73900元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个人身份证明、记账凭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支出的方式,将集体资金73900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甲犯罪情节较轻,系投案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毅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齐河县晏北街道办事处**村;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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