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芝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021975********,汉族,本科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及住址均为烟台市芝罘区**。2017年11月24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间,在担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市场营销部业务主办期间,利用其负责华为宽带接入网PONFTTH终端(以下简称“光猫”)采购、分配、入库及出库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部分货物不入库的手段,先后两次侵吞公司光猫共计8520台,价值人民币1456920元。2017年11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具体犯罪事实分列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于2016年5月20日,侵吞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光猫7200台,价值人民币1231200元。
(2)被告人王某甲于2017年2月20日,侵吞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光猫1320台,价值人民币225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流水、采购订单、采购申请单、货物签收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周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静
检察官助理包鑫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