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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职务侵占、盗窃案)_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滨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4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山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街道办事处****号,现住潍坊市奎文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和12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7日至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山东潍坊**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网络管理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将该公司微信商户号的资金提现到自己的微信零钱,占为己有,共计金额303001元。

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王某甲从山东潍坊**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离职,至2019年8月29日期间,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多次将该公司微信商户号的资金提现到自己的微信零钱,共计金额1356403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9月10日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银行交易明细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职工陆某某的陈述;3.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韩某某、梁某某的证言;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瑞鹏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15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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