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煤业有限公司**,户籍地阳城县**乡**村**小区**号,住阳城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9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搭建“云集品”官网和 APP,以推销、购买商品为名,要求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会员的资格,借“跨境电子商务”、“一带一路”、“发展共享经济”、“共联、共创、共享”之名,通过网站、微信群、云播客、体验馆、央视等官方媒体积极宣传“云集品”的获利模式,大肆进行虚假宣传,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蛊惑、引诱国内外公众、供货商加入并积极发展下线,实际上利用传销制度诱导加盟者通过“拉人头”牟利。
该公司通过搭建云集品网上商城,给供货商与会员进行商品交易,并为促进“会员等级”、“职称等级”的晋级从而获得更多返利、分红,而专门制定了“分享销售提成奖”、“个人店铺销售提成奖”、“新用户产品销售专项奖”、“每天平台销售利润分红奖”、“销售精英日分红”、“每周分享销售提成奖”、“每周明星销售奖”、“每月精英销售提成奖”、“每月杰出用户分红奖”、“每月高级销售提成奖”、“每月特殊贡献提成奖”、“138销售分红奖”、“供应商推荐奖”等13种奖项,以会员直接最低消费250美元、500美元、1000美元、1500美元的方式获得铜级、银级、金级、钻石级会员等“会员等级”资格,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下线的等级、销售业绩为依据,来计算晋升“职称等级”(资深店主LV1、市场**LV2、**市场**LV3、市场总监LV4、全球副总裁LV5)和给付上线返利、分红。
被告人王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16年9月1日在“云集品”APP平台上注册成为会员(ID为1380255907)。之后,被告人王某甲积极宣传“云集品”获利模式,通过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引诱参与者以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消费费用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经广东安络司法鉴定所鉴定,截止2019年9月25日王某甲直推会员8个,下线层数18层,下线会员数13053个,奖励金额63067.46美元,提现金额30684.08美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郭某某、曹某某、张某某、景某某、孙某甲、宋某甲、郑某某、于某甲、成某某、宋某乙、王某乙、刘某某、马某甲、王某丙、崔某甲、卫某甲、卫某乙、任某某、孟某某、王某丁 、杨某某、王某戊、于某乙、崔某乙、达某某、马某乙、孙某乙、谭某某、柴某某、马某丙等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与他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晋亮
检察官助理:琚珍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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