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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忠县,住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连锁经营”组织不生产销售商品、不提供服务,系“拉人头”式收取加入资格费的传销组织。该组织规定,参加者必须缴纳人民币(下同)3800元购买1份“份额”才能加入该组织,最高缴纳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并宣传投资69800元,回报10400000元。该组织实施五级三晋制,参加者根据自己购买及发展的下线购买的“份额”层层累计提升级别,并收取返利。该组织将成员分散到多个团队进行管理,团队由老总领导,团队内设立大总管、自律总管、申购窗口、能力窗口、经晨窗口、自律配合窗口等职务,负责团队的运转。

2016年以后,被告人王某甲和梁某某、毛某甲(均已判决)陆续加入该组织,并发展下线。被告人王某甲曾先后任自律总管、大总管。

至2019年10月18日,该组织层级已达3级以上,组织成员已达30人以上。

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毛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证人王某乙、毛某乙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弋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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