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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21989********,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道街**号**栋**单元**室,暂住青岛市市北区**花园**号楼**单元**户。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在青岛市城阳区,以“民间互助小额保本理财”的名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该组织采取“五级三阶制”的级别、会员制的模式,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依据评价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经查,被告人王某甲在该传销组织中处于“五星级别”,具有培训职责和收益分配权。该传销组织自被告人王某甲以下,至少有12层,被告人王某甲直接或间接发展了至少70余人参与传销活动。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红叶

                                   检察官:毕素荣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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