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66********,汉族,大专文化,教师,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学校宿舍。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不予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23日退回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7月2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24日,张某甲(已判刑)注册成立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6年,张某甲与燕某某等人依托该公司搭建众扶互生系统平台,以“扶贫互助”为名,以购买“善种子”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用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发展会员参加。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6年11月份注册为**会员后积极发展会员,并与宋某甲(已判刑)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深港步行街设立赣榆区青口镇**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通过播放视频、发放宣传资料、转发微信信息等方式发展会员,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发展会员7层共762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3刑初字103号刑事判决书、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7刑初280号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宋某乙、刘某某、逯某某、吴某某、周某某、张某乙、王某乙、居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及同案人宋某甲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湖南铭鑫司法鉴定所湘铭鑫司鉴所(2020)电鉴字第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众扶互生系统为依托,以“扶贫互助”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发展会员,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善种子”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与宋继连等人共同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在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活动过程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振中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 1362034****;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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