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221966********,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镇**花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20年6月22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2020年7月30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被告人王某甲加入“户助式小额民间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通过“授课培训洗脑”,宣称交纳一定的数额钱款“购买产品”,可以成为业务员并取得发展下线资格,发展的下线“购买产品”份数越多,其在团队中的级别越高(每个人发展三个下线,每个人最多可以购买10份产品,每份产品3800元,10份产品34000元。分为五个等级:1-2份实习业务员,3-9份组长,10-64份是主任,65-549份是经理,550份以上是老总)。每个级别按照一定比例从“下线”购买产品的费用中获得返利。2018年10月,王某甲成为该传销组织的“平台老总”,其收取“大经理”徐某某(已判决)收缴的发展下线人员的申购费用及申购资料(申购单、体系图、工资单),并通过徐某某向传销组织人员发放提成,同时向徐某某发放“大经理”的固定工资,对该传销组织进行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另案处理人唐某某、李某甲、王某乙、张某甲、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陈某某、何某某、高某甲、夏某甲、夏某乙、王某丙、赵某某、冯某甲、胡某甲、胡某乙、马某某、简某甲、潘某某、张某乙、范某某、杨某甲、高某乙、秦某某、邓某某、冯某某、王某丁、张某丙、简某乙、李某乙、张某丁、杨某乙、王某戊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证明、破案报告、账本复印件、微信聊天截图、传销组织结构图、扣押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互助式小额民间资本运作”推销产品为名,引诱欺骗参加者购买一定产品取得发展下线的业务员资格,并以购买产品、发展下线的多少晋升相应级别,根据级别获取相对应的返利,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胜男
检察员:高 琳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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