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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等7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开检一部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被羁押前住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8月2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信县,被羁押前住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8月2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61998********,汉族,石家庄**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蔚县,被羁押前暂住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8月1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住河北省藁城市**镇**村**街**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8月1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同年9月6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号楼**室。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8月1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同年9月6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1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惠民县,住山东省惠民县**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8月1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同年9月6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灵璧县,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8月1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同年9月6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各被告人王某甲、朱某某、刘某甲、李某某、徐某某、韩某某、王某乙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他们的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甲、朱某某招募、雇佣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徐某某、韩某某、王某乙等人先后多次到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垦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利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并按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公司的银行卡、U盾、印章等资料。后王某甲、朱某某收购以刘某甲、李某某、徐某某、韩某某、王某乙等人的个人信息办理的公司营业执照等相关物品,出售给他人,从中赚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王某甲、朱某某、刘某甲、李某某、徐某某、韩某某、王某乙于2019年8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企业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刘某乙、袁某某、苏某某、潘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朱某某、刘某甲、李某某、徐某某、韩某某、王某乙等七人买卖企业营业执照,获取非法利益,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各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宝成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朱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李某某、徐某某、韩某某、王某乙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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