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等5人赌博案)_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31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依兰县依兰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3日因赌博被依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赌博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甲(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3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依兰县依兰镇****小区*单元*室。2018年10月30日因赌博被依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赌博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甲(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3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依兰县依兰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赌博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319**********,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依兰县***乡**村农民。2013年4月5日因赌博被依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2014年5月28日因赌博被依兰县公安局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8年3月24日因为赌博提供场所被依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收缴赌资人民币6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收缴赌具扑克26副,收缴抽红箱子1个;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赌博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别名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3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依兰县依兰镇**家园*号楼*单元*室。2014年5月9日因赌博被依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4年10月12日因赌博被依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收缴王某甲赌资人民币730元;2015年10月31日因赌博被依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2016年5月12日因赌博被依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收缴赌资人民币5,963元;2019年1月31日因涉嫌赌博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宋某甲、郭某甲、刘某甲、王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宋某甲、郭某甲、刘某甲、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分别于2019年9月11日、11月2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11日、12月20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9日、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宋某甲、王某甲、郭某甲、刘某甲共同组织潘某某、魏某某等人先后4次在依兰县富水家园小区住宅、道台桥镇德胜村平房内、三道岗镇隆兴村平房内从事赌博活动,合计抽头渔利人民币5800元。其中王某甲分得人民币1800元、宋某甲分得人民币600元、王某甲分得人民币1400元、郭某甲分得人民币1200元、刘某甲分得人民币800元,违法所得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分别于2019年1月2日、1月3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被告人王某甲、郭某甲、宋某甲分别于2019年1月31日、2月2日、4月2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违法所得票据等;

2.证人潘某某、魏某某、陈某某、苏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宋某甲、郭某甲、刘某甲、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依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宋某甲、郭某甲、刘某甲、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宋某甲、郭某甲、刘某甲、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某甲、宋某甲、郭某甲、刘某甲、王某甲在赌博案件中均系主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宋某甲、郭某甲、刘某甲、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从宽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宋某甲、郭某甲、刘某甲、王某甲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 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彦飞 

二O二O年一月八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宋某甲、郭某甲、刘某甲、王某甲现分别取保候审于依兰县家中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4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公共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