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江检察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吴某甲,喊名“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68********,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鹰潭市余江区**镇五里岗。2014年12月因赌博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喊名“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83********,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鹰潭市余江区**乡**村**号。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喊名“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89********,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初中文化,务工,家住鹰潭市余江区**镇**路**号。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喊名“某丁”,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75********,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小学文化,务工,家住鹰潭市余江区**乡**村**组**号。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王某甲、熊某某、王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下午,被告人吴某甲、王某甲、熊某某、王某乙共同商议合伙开设赌场进行牟利,并约定平均分配利润。
次日下午,四人在王某甲的推荐下,选定王某甲的朋友王某丙位于余江区邓埠镇双语学校对面的家中为赌博场所,组织十余人在王某丙家中以推“牌九”比大小的方式赌博。
2019年10月22日下午,被告人吴某甲等四人在王某丙的推荐下选定王某丙家附近的一户人家中为赌博场所,组织十余人以推“牌九”比大小的方式赌博。
2019年10月27日下午、10月28日下午,被告人吴某甲联系好余江区邓埠镇吴岭源一农户家中作为赌博场所,吴某甲等四人每天均组织十余人在该农户家中以推“牌九”比大小的方式赌博。
2019年10月29日下午,被告人吴某甲等四人组织二十余人在余江区**镇**村**栋**单元**室内以推“牌九”比大小的方式赌博。当日,公安机关将该赌场查处,现场抓获吴某甲、王某甲、熊某某及赌客19人,查获“牌九”20个、赌资4700元。
该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吴某甲、熊某某、王某甲负责在赌场内维持运行及抽水,被告人王某乙负责望风,赌博结束后,四人均当天进行利润分配。该赌场开设期间累计抽头渔利5000余元,每人累计分得1000余元。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王某乙到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锦江派出所自动投案。2020年2月4日,王某乙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黄某某、曾某某、王某丁、倪某某、赵某某、王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王某甲、熊某某、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王某甲、熊某某、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王某甲、熊某某、王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参赌人数累计达到60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王某甲、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大伟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王某甲、熊某某现羁押于余江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审前调查表》《调查评估意见书》《审前调查监护人担保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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