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Z162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公民身份号码432522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王某甲曾因盗窃,于2020年6月15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12月1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公民身份号码431321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街道**村**组。李某某曾因盗窃,于2020年6月15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2月1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公民身份号码432522200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街道**村**组。贺某某曾因盗窃,于2020年6月15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2月1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贺某某经事先预谋盗窃,并于同年6月至7月间在深圳、南京、合肥等地流窜作案,采取拉门或者破坏性手段进入汽车盗窃他人财物,计价值人民币5450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20年6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贺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白马路5号富康泰工业区内,采取拉门的方式发现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黑色奥迪牌小型汽车未锁,由贺某某望风,王某甲、李某某进入车内盗走人民币1100元。次日,王某甲、李某某、贺某某因本次盗窃行为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其中王某甲、李某某被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6月25日执行完毕被解除拘留;贺某某被行政拘留七日,2020年6月22日执行完毕被解除拘留。
二、2020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贺某某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虎丘路8号附近,采取拉门的方式发现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虎丘路8号门口路边的一辆红色Smart牌小型汽车未锁,由李某某、贺某某望风,王某甲进入车内盗走1条黄金叶(天香细支)牌香烟、5包中华(软)牌香烟,价值人民币合计950元。
三、2020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贺某某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屏路广福花园B区附近,采取拉门的方式发现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长安逸动牌小型汽车未锁,由李某某望风,王某甲、贺某某从车内盗走华硕R556L型笔记本电脑1台。
四、2020年7月16日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贺某某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绩溪路240号附近,见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奔腾牌小型汽车车窗未关,由李某某、贺某某望风,王某甲从窗户探身进入车内盗走现金人民币3400元。
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贺某某于2019年7月16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王某甲、李某某、贺某某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贺某某已退陪被害人杨某某部分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贺某某的户籍信息、江苏省烟草公司南京市公司出具的卷烟价格证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深宝公(东方)行罚决字〔2020〕37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钟某某、王某乙、周某某、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贺某某供述与辩解及其指认犯罪现场、作案工具照片;4.绩溪路240号附近案发时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计人民币54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琪
(院印)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贺某某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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