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等11人非法采矿、强迫交易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刑检刑诉〔2019〕47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济南**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街**号,捕前住章某区**街道**号楼**单元**室。因抢劫、聚众斗殴,2008年5月20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聚众斗殴罪,2014年6月16日被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6月27日至2018年6月26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8年10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16日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执行逮捕,经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月17日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张庆超,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89********,汉族,中专文化,济南**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街**号,捕前租住章某区**街道**单元**室。因犯抢劫罪,2009年3月25日被章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9月20日被章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6年9月6日至2017年7月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8年10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16日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执行逮捕,经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月17日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杨朔,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镇**村**街**号,捕前住章某区**街道**号楼**单元**楼西户。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2013年5月2日年被章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14日至2017年3月13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8年10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16日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执行逮捕,经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月17日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街道办事处**村**街**号,捕前住章某区**街道**村**村街**号。因寻衅滋事,2017年6月3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8年10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16日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执行逮捕,经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月17日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街道办事处**村**街**号,捕前住章某区**街道**号楼**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4月2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8年10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16日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执行逮捕,经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月17日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街道办事处**村**街**号,捕前住章某区**街道**号楼**单元**室。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2014年3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4月2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8年10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16日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执行逮捕,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月17日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路**号,住章某区**街道**村**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5月2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8年10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巷**号,住章某区**街道**村**巷**号。因无证采矿,2017年5月17日被济南市章某区国土资源局罚款49000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2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张庆超、杨朔、程某某、王某乙、郑某某、刘某某、王某丙等涉嫌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3月16日至同年3月30日、同年6月1日至同年6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3月30日至同年4月30日、同年6月15日至6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采矿罪事实

(一)被告人王某甲、张庆超、杨朔非法采矿罪事实

2018年2月至7月间,被告人杨朔与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张某某为获取矿产品牟利,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章某区**街道**道口附近山体上(原**石料厂石窝),非法开采建筑用料石灰岩23000吨,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759000元。

(二)被告人王某甲、张庆超、程某某非法采矿罪事实

2018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程某某与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张庆超为获取矿产品牟利,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章某区**街道**道口附近山体上,非法开采建筑用料石灰岩4600吨,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151800元。

(三)被告人王某甲、张庆超、王某丙、王某乙、郑某某、刘某某非法采矿罪事实

1、2018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王某乙与被告人王某甲、张庆超、王某丙为获取矿产品牟利,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王某丙承包的位于章某区**街道办事处**搅拌站东侧农场废弃矿坑内,非法开采建筑用料石灰岩5000吨,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165000元。

2、2018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告人王某甲、张庆超、王某丙为获取矿产品牟利,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王某丙承包的位于章某区**街道办事处**搅拌站东侧农场废弃矿坑内,非法开采建筑用料石灰岩4000吨,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132000元。

3、2018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告人王某甲、张庆超、王某丙为获取矿产品牟利,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王某丙承包的位于章某区**街道办事处**搅拌站东侧农场废弃矿坑内,非法开采建筑用料石灰岩1500吨,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49500元。

4、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为获取矿产品牟利,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章某区**街道**村石料厂内,非法开采建筑用料石灰岩8000吨,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264000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甲非法采矿38100吨,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1257300元;被告人张庆超非法采矿38100吨,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1257300元;被告人杨朔非法采23000吨,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759000元,;被告人王某丙非法采矿10500吨,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346500元;被告人刘某某非法采矿9500吨,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313500元;被告人王某乙非法采矿5000吨,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165000元;被告人程某某非法采矿4600吨,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151800元;被告人郑某某非法采矿4000吨,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132000元。

二、被告人王某甲强迫交易罪事实

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王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在**街道办事处委派其巡山查盗采后,以向安监所举报、查扣挖掘机、罚款等手段相要挟,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强行收购非法采矿人员盗采的矿石,之后加价出售到**、**两家搅拌站获取巨额差价。其中,强迫李某甲、马某某以每吨26元的价格向其出售石灰岩75905.2吨,价值1973535.2元;强迫李某乙以每吨18元的价格向其出售石灰岩10441.94吨,价值187955元;强迫李某乙以每吨23-25元不等的价格向其出售石灰岩14251吨,价值340625元;强迫冯某某以每吨25-26元的价格向其出售石灰岩9000吨,价值225000元。综上,被告人王某甲强迫交易数额为2727115.2元。

三、被告人王某乙、郑某某、刘某某寻衅滋事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乙、郑某某、刘某某在章某区**街道**处,因怀疑系被害人陈某某举报,2018年4月23日16时许,王某乙开车载郑某某、刘某某至章某区某乙街道办事处某乙村找到陈某某,以“手机定位、用车撞死陈某某、弄死陈某某儿子”等语言对陈某某实施威胁、恐吓,致使陈某某于次日上午喝农药自杀(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张庆超、杨朔、程某某、王某乙、郑某某、刘某某、王某丙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以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郑某某、刘某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庆超、杨朔在刑法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庆超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乙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郑某某、刘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5日

检察员:陈静关哲

附:

1、被告人王某甲、郑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被告人张庆超、杨朔、程某某、王某乙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王某丙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刘某某:1346592****,王某丙:1516501****);

2、案卷十二册。

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