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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等六人非法侵入住宅案)_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6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住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镇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6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住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镇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6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镇,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镇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6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住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镇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6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镇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镇,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镇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王某乙、郭某甲、王某丙、张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系夫妻关系,自2016年起,李某乙多次起诉要求离婚,均未能被判决离婚,两人长期分居。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得知李某乙带陌生男子回了娘家,遂与其父王某某、其母郭某某、其妹王某丙、王某乙、其妹夫张某某商量到李某乙娘家捉奸,当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某先行驾驶摩托车到李某乙娘家打探虚实,王某甲发现李某乙与一男子在屋内说话,遂于23时许电话告知被告人王某丙,后被告人王某丙与其母郭某某,被告人王某乙、张某某、郭某甲、李某甲乘坐郭某某驾驶的车辆到达前湾村十组李某某(李某乙之父)家门前公路,在与王某甲与王某某汇合后商议由王某某、郭某某两人把守李某乙父母(李某某、代某某)独居的牛圈棚大门;由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乙、郭某甲、李某甲、张某某六人进入李某乙居住的卧室捉奸;由王某乙用手机拍摄视频固定证据。后王某甲带领郭某甲、李某甲、王某丙、王某乙、张某某五人从李某乙居住的房屋的灶房后墙角拆墙砖翻入灶房,进入李某乙居住的卧室,王某甲将正裸睡的李某乙及刘某某(男)的被子掀开并扇二人耳光,李某乙、刘某某两人惊慌反抗,李某甲拉住刘某某的腿并拉倒在地,拳打脚踢,并用木凳将刘某某头部打伤。与此同时,王某甲撕扯并殴打李某乙,后李某乙和刘某某二人被打至跪卧在地,王某乙在一旁进行录像。李某某、代某某听到动静后发现自己居住的牛圈棚门被锁,遂强行将门撬开,并用钥匙将李某乙居住的房屋大门打开,与王某某、郭某某一同进入李某乙卧室,代开立给李某乙穿上衣服,双方发生争吵撕扯,后郭某甲电话报警。经镇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2020】07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向被害人一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获得了被害人一方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郭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张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因家庭矛盾纠纷,纠集被告人王某乙、郭某甲、李某甲、张某某、王某丙以捉奸为由,在夜深人静之时,未经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采取破墙翻墙的方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对他人实施侮辱、殴打行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乙、郭某甲、王某丙、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王某乙、郭某甲、王某丙、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郭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张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建华

检察官助理:李文贤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镇**村**组,电话1899245****;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镇**村**组,电话1838731****;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镇**村**组,电话1871744****;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镇,电话1810652****;被告人王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村,电话1872925****;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镇,电话15858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6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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