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公诉刑诉〔2019〕146号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阿伟古,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某某,住广东省翁某某**镇**村***号,2015年11月25日因犯非法采矿罪被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0日被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翁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苏某甲,绰号阿文,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8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住广东省清远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日被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翁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苏某乙,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2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住广东省清远市****镇**村委会**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6日被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翁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郯某某,绰号肥仔,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1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住江西省赣县**乡**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0日被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翁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甲,绰号中巴头,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某某,住广东省韶关市翁某某**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某某,住广东省韶关市翁某某**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月4日被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乙,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某某,住广东省翁某某**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0日被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翁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乙,绰号老牛,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5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某某,住翁某某**镇**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0日被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翁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5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某某,住广东省翁某某**街**,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0日被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翁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等九人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分别于2019年4月9日、2019年6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底,被告人苏某甲伙同被告人苏某乙、郯某某与被告人朱某乙协商,将被告人朱某甲位于**镇**村**屋**山用于非法开采稀土矿,随后便雇请工人打竖井,但是由于与村民发生纠纷,被告人苏某甲等人没有灌肥水就停止开采稀土矿。
2013年7、8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甲、胡某甲等人与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等人商量,共同开采被告人朱某乙自留山上的稀土矿。被告人王某甲、胡某甲、朱某甲、胡某乙等人占50%的股份,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郯某某等人占50%的股份,被告人朱某乙占5%的干股和八万元的租金。随后,被告人苏某甲、胡某乙等人在未办理任何采矿许可证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到被告人朱某乙的自留山上进行非法开采稀土矿。在被告人朱某乙的自留山出矿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等人继续租用附近的山地用于非法开采稀土矿,其中以四万元的租金租用陈某某的自留山用于非法开采稀土矿。当矿场基本开采完毕时,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中途退股,期间共产出稀土矿50多吨,共获利120多万元。至2014年某某,因政府打击被告人王某甲伟等人就停止了非法开采。
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等人非法开采广东省翁某某**镇**村**稀土矿矿石量123621吨,稀土氧化物27.20吨,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526万元。其中被告人朱某乙的山地因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91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的山地因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6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的书证,证人朱某丙、朱某丁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苏某甲、胡某乙等九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指认、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苏某甲、苏某乙、郯某某、胡某甲、朱某甲、胡某乙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结伙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朱某乙、陈某某明知他人非法开采稀土矿,仍为非法开采提供帮助,是共同犯罪,以上九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晖
2019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苏某甲、苏某乙、郯某某、胡某乙、朱某乙、陈某某现羁押于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光盘十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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