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公诉刑诉〔2018〕21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11982********,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大道**号平房*-*号,无前科。2018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2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7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大道**号* 幢*单元*-*室。2016年5月21日因盗窃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行政拘留7日。2018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2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董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7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大道**号平房*-*号。无前科。2018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2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董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77********,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号,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小区**幢*单元***室。2014年9月13日因盗窃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8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2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11975********,汉族,初中,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县**乡**村单魏***号,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大道**号平房*-*号。2018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2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乡**村**山**号,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广场后巷道,系秦州区王某收购站负责人。2016年3月因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废生产性旧金属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罚款500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董某甲、董某乙、魏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 年1月29 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董某甲、董某乙四人预谋盗窃天水**厂库房内铜配件后,翻墙进入**厂院内起重厂房,使用扳手、钳子等工具,盗得天水**控制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存放在起重厂房内的CJ12-400接触器软连接15个、动触头静触头各15个、线圈5个,CJ12-600接触器软连接21个、动触头静触头各21个、线圈7个,MY 1-200电磁铁线圈1个,MY 1-50电磁铁线圈3个,MY1-25电磁铁线圈6个,后将上述赃物出售给在秦州区**铺经营废品收购的被告人王某,获利2400元。经秦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3033元人民币。
2.2018年2月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董某甲、董某乙、魏某某五人预谋盗窃天水**厂库房内铜配件后,翻墙进入**厂院内起重厂房,使用扳手、钳子等工具,盗得天水**控制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存放在起重厂房内的CJ12-400接触器软连接24个、动触头静触头各24个、线圈8个,CJ12-600接触器软连接39个、动触头静触头各39个、线圈13个,MY 1-200电磁铁线圈1个,MY1-50电磁铁线圈9个,MY1-25电磁铁线圈10个,后将上述赃物出售给在秦州区五里铺经营废品收购的被告人王某,获利4000元。经秦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3013元人民币。
3.2018年2月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董某甲、董某乙、魏某某五人预谋盗窃天水**厂库房内铜配件后,翻墙进入**厂院内起重厂房,使用扳手、钳子等工具,盗得天水**控制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存放在起重厂房内的CJ12-400接触器软连接27个、动触头静触头各27个、线圈9个,CJ 12-600接触器软连接60个、动触头静触头各60个、线圈20个,MY1-200电磁铁线圈1个,MYI-50电磁铁线圈13个,MYT-25电磁铁线圈14个。后将上述赃物出售给在秦州区五里铺经营废品收购的被告人王某,获利5500元。经秦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1733元人民币。
4.2018年2月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董某甲、魏某某四人预谋盗窃天水**厂库房内铜配件后,翻墙进入**厂院内起重厂房,使用扳手、钳子等工具,盗得天水**控制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存放在起重厂房内的CJ12-400接触器软连接24个、动触头静触头各24个、线圈8个,CJ12-600接触器软连接39个、动触头静触头各39个、线圈13个,MY1-200电磁铁线圈1个,MY1-50电磁铁线圈9个,MYI-25电磁铁线圈10个。后将上述赃物出售给在秦州区五里铺经营废品收购的被告人王某,获利4000余元。经秦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定:被盗物品价值23013元人民币。
上述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董某甲、董某乙、魏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多次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协助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被告人魏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永军
2018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董某乙、董某乙、魏某某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542页。
3.作案工具10件(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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