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13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31981********,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区**路**号**,拘前为深圳市中**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2019年3月29日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83198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街**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2019年3月29日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6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镇**村**号。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4年1月被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2019年3月29日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2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扰乱企业秩序于2004年11月18 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5年6月12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威胁、恐吓、殴打他人于2006年6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9月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5月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0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2019年3月29日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乡**行政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2019年3月29日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邓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2019年8月11日、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6日,广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与深圳市中**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广州**以51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深圳**能公司(以下简称**能,办公楼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深圳科技园**道**基地旁)50%产权给中**。因中**未按规定支付转让款项,广州**于2014年8月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解除上述转让协议。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5日受理该案,被申请人中**11次申请延期结案。
2016年4月25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男,另案处理)在明知中**办公楼存在股权纠纷的情况下,指派庞某某(男,另案处理)等人向中**单边收购中科**50%的股权,并支付了定金。2017年1月,中**能办公楼落成并投入运营(物业管理承包给卓**集团负责)。2017年7月27日,中**实际控制人姜某某(男,另案处理)和张某某指派可某某、徐某某(男,二人均另案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带领被告人王某乙、邓某某等数十名社会人员到**能办公楼园区摆场造势,同时从青岛雇请一群妇女拉横幅、喊口号,并采用盘问、骚扰进出人员等方式,声称要收楼,对大楼的正常经营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此类情况一直持续到8月中旬。虽经当地警方和社区工作站等政府部门多次组织协调,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仍未收手。
同时,被告人王某乙安排李某某故意在**能办公楼内租赁**座**房间,为本方人员进出大楼提供名义并收集信息。2017年8月14日,被告人邓某某以给被告人李某某送办公用品为由,与**能女员工王某丙发生纠纷;次日,被告人邓某某、杨某某带着10余某某男子到**能,被告人杨某某自称“**哥”,以在此上班不安全等威胁员工、客户,威胁**能交出女员工王某丙,迫使王某丙辞职离深。2017年8月28日,卓越物业派驻**能的物业主管黄某某位于惠州的家被砸,同时收到匿名的威胁电话,黄某某被迫于8月30日辞职并搬家。2017年9月6日,**能副总蔡某某停放在其居住的罗湖区**,被外来男子韩某某(男,另案处理)驾驶的粤B2A****小车(登记在被告人李某某名下)倒车时碰撞到,蔡某某接到电话到现场发现是轻微碰撞,与对方互加微信后发现对方与到**能闹事的“**哥”杨某某是微信好友,从此担心家人安全。
2017年9月20日至9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每天雇佣深圳市保**公司300名保安员,分为早中晚三班,将**能办公楼围住,采取列队站岗、巡逻、把守出入口、驱赶物业人员、锁大门等方式,声称要接收大楼,与卓**物业工作人员发生对峙,警方出警后勒令保**公司人员退至红线外,才未酿成大规模冲突事件。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邓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有组织地采取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使**能公司员工及租户人心惶惶,导致多名员工辞职及客户退租,严重扰乱**能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
2018年7月12日,深圳市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988号裁决书裁决:解除**能与中**2012年8月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被申请人中**返还**能公司50%股权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破案文书,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材料,抓获经过,《保安服务合同书》、《临时保安加班方案》,入职信息、情况说明、申请书,《授权书》,银行开户资料及流水,受理报警登记表、关于中**及广州**公司股权纠纷及调解经过情况报告、工作情况说明,微信截图,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名片,《股权转让协议书》,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中**被伪造公司印章案受立案文书、撤销案件报告书、粤0308行初1116号盐田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等,股权纠纷仲裁文书、诉讼文书材料,黄某某被入室盗窃立案材料,车辆信息及驾驶资格查询,在逃人员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王某丙、黄某某、另案处理人员张某某等29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公司**能法定代表人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邓某某、杨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及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邓某某、杨某某、李某甲等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有组织地采取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手段,严重扰乱中科**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宇连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邓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量刑建议书》26份。
4.手机5部随案移送(均暂存于龙岗区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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