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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等三人组织非法聚集案)(公开版)_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61********,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伊川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非法聚集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非法聚集罪,于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组织非法聚集罪,于2020年2月5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武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80********,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伊川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非法聚集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非法聚集罪,于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72********,汉族,高中肄业,农民,住伊川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非法聚集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非法聚集罪,于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武某乙、武某甲涉嫌组织非法聚集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22日至2月22日、自2020年4月3日至5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2日至4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武某乙、武某甲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因对**县人民政府**镇**村拆迁政策不满,遂组建“万众一心保家园”、“万众一心保家园二群”微信群反对拆迁,自己担任群主,被告人武某乙担任群管理员,被告人武某甲积极参加。三人多次在群中发表煽动群众围堵**县委、县政府的言论,并组织**村村民在2019年8月26日、8月29日、8月30日、9月5日四次在**县委、县政府门口聚集,采取下跪、哭闹、拍手、叫骂、敲盆等方式围堵**县委、县政府大门,并强行进入**县委、县政府办公区域,严重扰乱机关工作人员正常办公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0月6日在伊川县**镇**村家中被伊川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被告人武某甲于2019年10月24日在伊川县**办事处**小区附近出租屋中被抓获;被告人武某乙于2019年10月6日在伊川县**院附近出租屋中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工作说明等;2.证人刘某某武某丙、王某乙、李某某、王某丙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武某甲、武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甲、武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王某甲不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武某甲、武某乙组织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非法聚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甲、武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甲、武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在两年零六个月至三年之间判处有期徒刑,对武某乙、武某甲在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之间判处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振中

检察官助理:李乐迪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伊川县**镇**村**组;被告人武某甲、武某乙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起诉书十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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